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?
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,其主观方面为过失,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、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、供应的单位,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,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,以致损害发生。客观方面为采集、供应血液或者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时,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,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。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?的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、供应血液或者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,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、供应血液或者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,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,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